南医保〔2016〕16号
南平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关于印发进一步
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市本级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福建省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办〔2015〕231号)和《南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完善南平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的通知》(南人综〔2015〕361号)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按照“公开、透明、规范、可监督”的原则,新增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向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后报南平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申请单位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门诊部及以上级别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站)和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并经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有资格开展对外服务的门诊部及以上级别军队医疗机构。
(二)主要提供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内的医疗服务(不包含美容、整形、不孕不育等医疗机构)。
(三)从业人员须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保险,按时足额缴交社会保险费。
二、申请材料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军队医疗机构另需提交军队对外有偿服务许可证及有偿收费许可证。
(二)医疗机构设置批复文件、等级评审文件或者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相当登记证明材料。
(三)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或经营场所租赁合同及产权证明。
(四)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
(五)卫生技术人员资格证、专业技术资格证、执业证。
(六)《大型医用设备清单》(附设备发票)。
(七)从业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和参加社会保险缴费凭证,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
以上材料核原件,留存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
(一)受理
原则上每季度最后一个月前十个工作日集中受理医疗机构定点签约申请。
(二)评估
在集中受理期结束后,南平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对申请单位进行考核评估,确定符合定点医疗机构协议条件的名单。从集中受理期结束至签约原则上不超过2个月。特殊情况需延长时限的,报请南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后予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个月。
(三)公示
评估结果在南平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网站公示五个工作日。
(四)签约
公示期结束,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南平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提供的评估结果,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与符合签约条件的医疗机构进行谈判,并签订服务协议。
四、其他事项
定点医疗机构经卫计、药监等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变更单位名称、法人代表、机构性质、所有制形式、地址、服务对象、医疗机构级别、诊疗科目等,以及定点医疗机构合并或分立及增加科室等,应自批准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持书面变更申请及有关批准文件,到协议管理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未按规定期限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期间发生的费用不予以结算。
(一)单位名称或法人代表单项变更的,向协议管理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变更申请。
(二)机构名称和法人代表均变更、地址变更、面积变更、机构性质、所有制形式、医疗机构级别以及定点医疗机构合并或分立及增加科室等,须重新申报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签约申请。
(三)南平市和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在协议签订后一个月内将符合签约条件的单位名单汇总表和《南平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签约申请书》报南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附件:1.南平市基本医疗保险签约医疗机构现场评估标准
2.南平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签约申请书
南平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2016年7月8日
附件1
南平市基本医疗保险签约医疗机构现场评估标准
申报单位(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项目 |
序号 |
评估内容 |
评估结果 |
备注 |
基础评估
基础评估 |
1 |
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成册可用,并在相关岗位上墙。(二级及以上医院要求落实到科室) |
符合( ) 基本符合( ) 不符合( ) |
一般项目 |
2 |
人员要求:门诊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站)要求3名及以上执业医师或全科医师,其中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5名护士,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一级综合医疗机构和二级专科医院在岗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执业医师不少于8人。二级综合医疗机构和三级专科医院在岗人员不少于100人,其中执业医师不少于40人。三级综合医院在岗人员不少于400人,其中执业医师不少于160人。 |
符合( ) 不符合( ) |
重点项目 | |
3 |
医师、护师(士)在该医疗机构连续注册执业满6个月以上。核查卫生技术人员执业证(资格)、职称证是否与在岗人员一致,有冒名顶替者视为不符合。 |
符合( ) 不符合( ) |
重点项目 | |
4 |
工作人员熟悉本人的岗位职责,了解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规定。书面抽查在岗人员。 |
符合( ) 基本符合( ) 不符合( ) |
一般项目 | |
5 |
医疗业务用房布局合理,符合开展医疗业务需要。医疗用房面积要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站)不少于100平米,普通门诊部不少于200平米;一级综合医疗机构和二级专科医院不少于500平米;二级综合医疗机构和三级专科医院不少于2000平米。三级综合医院不少于10000平米。 |
符合( ) 基本符合( ) 不符合( ) |
重点项目 | |
6 |
至少设有3个临床科室:急诊室、内科、外科,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处置室、注射室、消毒供应室。 |
符合( ) 不符合( ) |
重点项目 | |
7 |
有恰当的运送病人通道,能够快速运送急、危重患者,配备必要的运送工具。(二级及以上医院要求配备适量救护车,在门诊和住院部均有运送病人专用电梯) |
符合( ) 基本符合( ) 不符合( ) |
一般项目 | |
8 |
有急危重患者优先处置的机制、急救器材、药品,物品定位放置、定期检查、保养维修,设备性能良好,处以应激状态。必备急救箱(内含不少于15种抢救药品和注射器、消毒酒精、敷料用品)、体温计、血压计、给氧装置。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还须备心电监护仪、洗胃器、除颤仪、呼吸球囊、气管插管、呼吸机。 |
符合( ) 不符合( ) |
重点项目 | |
9 |
具备医保目录编码对应和即时传送参保人员费用清单、病案首页等就医信息的专职工作人员(二级及以上医院要求具有完整的内部信息系统,通过接口传送就医信息)。配备专用计算机软硬件。 |
符合( ) 基本符合( ) 不符合( ) |
一般项目 | |
住院医疗服务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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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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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室设置合理。各专业学科形成三级查房机制,有完整规范的交接班记录。各专业学科带头人职称要求: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须具备主治医师以上(含主治医师)、二级医疗机构须具备副主任医师以上(含副主任医师)、三级医疗机构须具备主任医师以上(含主任医师)资格。 |
符合( ) 不符合( ) |
重点项目 |
11 |
医师能正确处理本专业常见病、多发病,并能对疑难病症进行恰当处理与转诊。(专家抽考在岗医生和查看住院病历) |
符合( ) 基本符合( ) 不符合( ) |
一般项目 | |
12 |
办理入院、出院、转院手续方便、快捷,提供24小时服务。 |
符合( ) 基本符合( ) 不符合( ) |
一般项目 | |
13 |
严格掌握住院指征,不将门诊可处理的患者收入院。严格掌握出院指征,不将符合出院指征病人留住,不挂床住院。(抽查住院病历,发现1例即视为不符合)。 |
符合( ) 不符合( ) |
重点项目 | |
14 |
重症监护: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配备重病室和相应的监护仪器,监护机制健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按规定建立重症监护室,并有完善的医护人员和监护仪器设备配置,监护机制健全,有患者转入、转出重症监护病房的标准及执行情况记录。(抽查病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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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 ) 基本符合( ) 不符合( ) |
一般项目 | |
15 |
制定管理制度,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查看制度和抽查病历、处方,发现 1例不合理视为不符合) |
符合( ) 基本符合( ) 不符合( ) |
一般项目 | |
16 |
制定单价300元以上的医用材料管理制度,包括使用指征、选用原则、内部审批办法等方面。(查看制度和抽查病历,无指征使用1例即视为不符合) |
符合( ) 基本符合( ) 不符合( ) |
一般项目 | |
专家意见: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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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1~9项为医疗保险门诊签约医疗机构现场评估标准。重点项目一项不符合为不合格,一般项目二项及以上不符合为不合格。
②1~16项为医疗保险住院签约医疗机构现场评估标准。重点项目一项不符合为不合格,一般项目二项及以上不符合为不合格。
附件2
南平市基本医疗保险
医疗机构签约申请书
申请单位:
申请时间:
填 写 说 明
一、该表一式四份,填写要求字迹工整清楚,内容真实。
二、“申请内容”一栏由医疗机构填写申请意向。
三、最后一栏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填写。
四、医疗机构提交本申请书时,要提供以下材料: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军队医疗机构另需提交军队对外有偿服务许可证及有偿收费许可证。
(二)医疗机构设置批复文件、等级评审文件或者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相当登记证明材料。
(三)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或经营场所租赁合同及产权证明。
(四)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
(五)卫生技术人员资格证、专业技术资格证、执业证。
(六)《大型医用设备清单》(附设备发票)。
(七)从业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和参加社会保险缴费凭证,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
以上材料核原件,留存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机构名称 |
医院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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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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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质 |
公立 □ 民营 □ 营利 □ 非营利 □ |
申请 服务类型 |
门诊□ 住院□ 门特□ | |||||||||
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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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联系 电话 |
场所 面积 |
平方米 |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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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开户银行及帐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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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构成 |
执业医师 |
共 人,其中: 高级职称 中级职称 初级职称 | ||||||||||
注册护士 |
共 人,其中: 高级职称 中级职称 初级职称 | |||||||||||
其他人员 |
共 人 |
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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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室情况 |
临床科室: 个; 医技科室: 个 | |||||||||||
床位情况 |
核定床位: 张; 开放床位: 张 | |||||||||||
申请内容 |
(申请单位印章) 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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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意见 |
(印章) 年 月 日 | |||||||||||
附件下载 :南医保[2016]16号-附件